拾卡莫贪财,冒用即涉刑!
2025-09-15 10:28:1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11553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  通讯员 李灵敏

​2024 年 11 月,一场因 “误拿行李箱” 引发的法律风波,给在校大学生谭某上了深刻一课。当时,谭某在火车上错拿被害人皮某的行李箱,意外从中发现了皮某的银行卡,以及一本记录着银行卡密码的笔记本。

面对唾手可得的 “便利”,贪小便宜的念头占据了上风。谭某拿着皮某的银行卡,凭借笔记本上的密码,在 ATM 机上成功取现 8500 元。然而,取款后不久,法律责任的畏惧感便涌上心头。仅 2 小时后,谭某便向皮某的银行卡存回 6600 元,试图以留下的 1900 元 “抵扣” 自己误拿行李箱可能产生的损失。但即便如此,内心的不安仍未消散。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,谭某又将剩余的 1900 元存入皮某账户,完成了全额退赃。

尽管谭某已全额退赃,但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。公安机关以谭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后,谭某终于彻底认识到自身错误,不仅积极配合调查,还主动向皮某额外赔偿 1000 元,真诚的态度最终赢得了皮某的谅解。
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北湖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。检察官指出,谭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密码取现的行为,已明确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,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(注:刑法意义上的 “信用卡”,特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,具备信用贷款、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),本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但综合全案情节来看,谭某作为在校大学生,主观恶性较小 —— 其最初并非故意窃取银行卡,且在犯罪既遂后迅速全额退赃、额外赔偿,最大程度降低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;同时,谭某系初犯、偶犯,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,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悔罪态度明确。

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与社会效果统一,北湖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,广泛听取各方意见。经听证评议,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谭某从宽处理。最终,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,既让谭某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,也给了这名大学生一个改过自新、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的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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